本报讯 日前,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13年8月23日,被告朱某向原告黄某借款50000元,并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2016年1月18日,原告以该笔借款经催讨未果,借款发生于朱某、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朱某、林某共同承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林某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黄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受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借条上虽只有被告黄某的签名,但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无证据证明二被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该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林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互负连带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的,则以一方的财产清偿。
(林修佳 吴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