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砸车盗窃财物案件,被告人佘某、郑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6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佘某、郑某经事先合谋盗窃作案后,伙同同案人窜至湘桥区、潮安区、枫溪区等地,乘夜深人静之机,持螺丝刀砸坏被害人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的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窃取财物。其中,佘某共盗窃作案21次(其中10次未遂),盗得赃款物共计5762.07元;郑某共盗窃作案15次(其中8次未遂),盗得赃款物共计4260元。
法官提醒:砸车盗窃财物案件一般多发于夜间、凌晨,作案随意性很大,盗贼多选择停放于背街小巷和路边露天停放的汽车下手。因此,车主平时最好将车停在有人看管或有监控探头的地方,尽量避免把车停在无监控探头或偏僻、昏暗的路段;下车时要注意观察周边环境,关好门窗;车内不要存放烟、酒、现金等值钱物品。如果发现车辆物品被盗,应立即拨打110报警。 (江瑾 林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