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8月23日上午,饶平县某镇的城建、国土、综治、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拆除违章建筑时,遭到被告人林某的阻止。期间,林某点燃事先准备好的装有汽油的玻璃瓶,扔向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致使拆除工作无法进行。被告人林某后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及其家人愿意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帮教,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使用暴力抗法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广大百姓切勿冲动行事。
(林修佳 陈若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