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证据问题驳回了原告邓某要求被告支付其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9日下午,黄某驾驶小轿车在途中恰遇邓某自右往左横过公路,因黄某车速较快,对路面情况判断不足,疏忽大意,没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致小轿车撞到邓某,造成邓某倒地受伤及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事故导致邓某十级伤残和各项经济损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邓某负次要责任。邓某后将黄某和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险的某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按事故过错责任大小由黄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80%的赔偿责任应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即某财产保险公司共需赔偿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91268.81元。在具体的交强险赔偿项目上,邓某主张其被扶养人除了有儿子小周外,还有父亲邓某甲、母亲蒋某。邓某虽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其父母的身份情况,但该证明加盖的村委会公章模糊不清,无法证明该证据来源。法院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但邓某没能在该期限内补充证据,因此该村委会证明无法证明邓某父母的身份,故对其主张的父亲邓某甲、母亲蒋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候有证据时可另行主张。 法官提醒:在审判实践中,村委会的证明被当事人广泛运用于证明身份情况、经济状况、住所情况等案件事实。但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村委会证明须具备出具程序合法规范、内容真实明确、印鉴清晰等要求。如果提交的证明印鉴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证据来源,当事人又不能及时补充证据,则该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林修佳 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