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宗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但由于协离婚议只约定了婚生儿子归原告抚养,没有明确约定抚养费的具体支付方式。在协议离婚后,双方在婚生儿子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上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后,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自2017年1月份起至孩子完成高中阶段教育止每月10日前付清抚养费1000元。
法官提醒: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应考虑周全,除了应明确约定子女的抚养金额外,还应当在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支付年限等方面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而需诉诸法律。
(林修佳 陈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