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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会头”吸收公众存款获刑

时间:2017-06-14 05:18阅读:

  本报讯 近日,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余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余某自2010年开始,担任“会头”并在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某小区的家中,非法组织周某、谢某、李某、黄某等人,以“落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15年8月30日,被告人余某非法吸收会费共计五千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主动为其预缴罚金5万元,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生活中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切勿盲目追求虚高的利益,要理性投资,不可为蝇头小利而陷入他人非法集资的陷阱,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林修佳 陈少旭 杨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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