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离婚纠纷案。 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居,2000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婚姻生活。2002年6月20日生育儿子小吴。林某因与吴某感情不和自2008年正月独自离家外出,后于2010年回家居住,半年后再次独自离家至今。现婚生儿子小吴随吴某一起生活。2016年9月12日,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儿子小吴。吴某庭审中也表示要抚养婚生儿子小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没有和好可能,现原告林某请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予准许。小吴现已14周岁,经征询其意见,小吴明确表示随吴某生活多年,较为习惯现在生活。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工作、生活以及经济能力等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确定婚生儿子小吴由吴某抚养。据此,法院准许林某与吴某离婚,并判决婚生儿子小吴由被告吴某抚养,林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当然,考虑其意见,并非一定接受其意见。如果根据父方或母方的直接抚养条件,子女的选择明显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时,就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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