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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产妇多次产检都正常 生下女婴却少一只肾

时间:2017-03-19 03:29阅读:

  2013年2月19日的彩超报告单,显示胎儿“双肾可见”。

  深圳一位市民刘小姐产前排畸检查,显示孩子一切正常,但生下来却少了右臂。类似的事情在东莞也有发生。昨日(26日),东莞厚街市民赵小翠致电称,三年多前,她自从怀孕后就在厚街医院建档,并按时进行产前检查,医院B超显示其孩子一切正常,却在临产时发现孩子左肾缺如,就是少了一只肾。此时只能将孩子生下来。

  因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2013年,赵小翠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90多万元。去年底,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厚街医院支付赵小翠夫妇以及小孩精神抚慰金1万元。赵小翠夫妇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涉事厚街医院表示,检查时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存在左肾缺如情况,的确属于医疗过失,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多次产前检查未见异常

  “现在孩子已经快三岁了,体弱多病,和平常的孩子不一样,十几分钟就要排尿一次,这辈子都不知道该怎么办好。”来自四川的赵小翠谈起孩子的现状悲痛不已。

  赵小翠和丈夫洪再欣在东莞厚街工作,她在2012年7月份怀孕后,在厚街医院做了登记建册,并于当年12月3日至2013年5月19日,近半年的时间内,在厚街医院共做了11次超声检查,胎儿发育均未见异常。

  记者在一份2013年2月19日的彩超报告单上看到,里面的结果有“胎儿双肾可见”的清楚描述。该份报告单由厚街医院出具。赵小翠说,看到这样的报告,自己安心待产,一家人沉浸在宝宝即将降生的喜悦中。

  临产前发现胎儿肾缺如

  2013年5月19日,这是赵小翠在临产前,最后一次在厚街医院进行B超检查,检查显示宫内单活胎,胎盘成熟度II级。想到自己马上就要生产了,当年5月26日,她又前往市区的康华医院进行了一次B超检查,不过,这次检查结果犹如晴天霹雳。

  “康华医院的医生当时对我说:怎么你的孩子左肾好像没有看到呢?”赵小翠说,听到这个结果,自己头脑顿时一片空白,不过他们仍心存一丝希望,希望出生后的复查结果会是好的。三天后,女儿小萱出生。复查的结果是:左肾区未探及肾脏声像,肾缺如。夫妻俩仍不死心,于当年6月25日再次带孩子复查,结果同样显示没有左肾。

  孩子刚出世却是这样的情况,赵小翠一家人无法接受。“我们多次在厚街医院做超声检查,都未发现胎儿异常,还明确说胎儿的双肾可见,结果我们的女儿却少了一只肾,这个责任肯定是医院来承担。”她说,现在小孩经常生病,虽然有医生告诉他们单肾暂时不影响健康,不过他们认为,这对孩子来说太不公平,现在小孩小便也特别频繁,不同于其他正常的孩子,而且不知道未来这种单肾的情况会对孩子造成多大影响。

  在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13年,赵小翠夫妇以厚街医院的诊疗活动存在重大医疗过错,严重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剥夺了他们的生育选择权,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为由,将该院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厚街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0多万元,包括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判决

  医院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

  2015年12月23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案件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并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厚街医院所提供的超生电子图像没有胎儿左肾完好的依据,图像不能说明其对胎儿双侧肾脏进行了充分的检查,无法佐证其超生报告单中所提示的“双肾可见”的结果,存在过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医院过失参与度1%-20%。

  第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写明,案件中小孩左肾缺如的损害系自身先天性发育异常导致,并非被告厚街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医院的产前检查行为与孩子肾缺如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因为厚街医院在工作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客观上给赵小翠夫妇造成了精神痛苦,法院判决厚街医院支付赵小翠夫妇以及小孩精神抚慰金1万元。同时,赵小翠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法院不予以支持。

  争议

  提前得知,产妇能否终止妊娠?

  赵小翠称,院方也侵犯了他们的优生优育权。“如果2月19日那次检查告知了我们小孩缺肾的情况,我们可能就会选择不要小孩。”赵小翠说,自己所有的检查都是在厚街医院完成,正是因为厚街医院“正常”的检查报告,才让他们认为孩子是正常的,直到快要临产前的又一次检查后才发现孩子“有问题”,这时他们根本已经无法改变既定的事实了。

  对此,厚街医院方面表示,医院医生在检查时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存在左肾缺如情况的确属于医疗过失,侵犯了知情权,院方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过,该院医务科李干事表示,从医学角度来说,胎儿单肾缺如,理论上不影响胎儿出生的结局,也不属于致死性畸形,不在法定的应予以引产终止妊娠的情形之列,医院方并没有侵犯赵小姐夫妻的生育权。

  据悉,赵小翠夫妇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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