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资讯网 广东资讯网
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RSS地图
首页 | 国际新闻 | 深圳新闻 | 珠海新闻 | 汕头新闻 | 潮州新闻 | 东莞新闻 | 其他市区 | 中山新闻 | 国内新闻 | 广州新闻
文章搜索:
当前位置:主页 > 东莞新闻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7-08-28 00:44阅读:

  东府办〔2017〕4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炒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条件

  (一)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以上第(二)点规定。

  (四)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二、交易转让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执行时点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或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网上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上一篇:望牛墩:爱车也闹节后综合症 长假归来别忘给它“体检” 下一篇:石碣去年依法拆除违规建筑1472平方米
本栏随机推荐新闻
·谢岗:细雨中突现彩虹
·护航清明交通安全 凤
·南城加大客运督察力度
·东莞:突患肾衰竭 脑
·莞广深公益人士为汶川
·塑料价格飙升三成以上
·雨天路滑 常平货车司
·樟木头:企业积极备战
·升了!东莞公安打击违
·厚街:14个社区将创建
·大岭山:今年内将彻底
·东莞17镇街居民足不出
·东莞警方连续破获两宗
·海战馆首次社会教育活
·“织交会”已成为外界
相关新闻
·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
·东莞智能制造产业力争
·住房公积金最新报告出
·东莞3年整合千亩以上
·东莞全市规模以上工业

友情链接
广州新闻 | 深圳新闻 | 珠海新闻 | 汕头新闻 | 东莞新闻 | 中山新闻
粤ICP备12053410号-1 Copyright © 2014-2017 广东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