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调解 商行赔茅台公司2.5万元
日前,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发现
东莞一家酒业商行未经允许,擅自在经营场所的店面招牌及广告装潢中使用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文字及图形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权,遂将该商行诉至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该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的商行辩称,自己是专门销售正品茅台酒的商行,其进货渠道是东莞市东城的一家酒业贸易行,该贸易行各系列的酒分别从全国各地供货茅台酒的总代理经销商进货。其中,商行所销售的茅台酒的水立方酒系列与北京一家酒业有限公司签署了经销合同,并取得商标标志使用权利;茅台财富酒、飞天、名将酒等系列也均从正规酒业公司进货,渠道正规合法,不存在侵害茅台公司造成其损失的情况。
该商行还认为,其中水立方酒的合同约定了商标的标志使用权,所以自己有权使用茅台商标作为招牌,且其使用的标志仅在店面门口,属于正常的商业广告行为。因为只有打出茅台的标志,商行才能销售茅台酒,这是产品销售本身给予经销商的附属权,不违反公序良俗。“我们的经营行为都是按茅台公司产品的特性及指导价销售,标志的使用并未给商行赢得任何利益,反而所有的受益者都是茅台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茅台公司一系列授权的主体并非该商行,所以该商行未经其允许,无权擅自使用茅台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
日前,经法院主持调解,茅台公司与该商行达成和解,该商行承诺立即停止侵犯茅台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记者王其琪、龙成柳 通讯员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