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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父亲离婚7年不愿将房产过户给女儿 女儿将其告上法庭

时间:2017-10-15 13:01阅读:

  日前,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因父亲不履行离婚协议,不愿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女儿一纸状书将其告上东城法庭。

  案情:女儿告状,要求父亲履行离婚协议

  阿冬(化名)与第三人小琳(化名)在1997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后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在2010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南城的房产及位于莞城的另一套房屋共同赠与给女儿小施。当时周先生和张女士协议离婚时,小施才刚满9岁,为了不影响小施的生活和学习,离婚后的阿冬和小琳还继续生活在同一屋檐下。7年后,阿冬重新组建家庭,女儿小施也逐渐长大。小施要求父亲将南城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但是父亲自始至终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书上的过户义务。因此,小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被告:《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庭审现场,被告阿冬辩称,他与小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原意是南城的房产归他所有,另一套位于莞城的房屋归小琳所有。为证明自己说话的真实性,阿冬在庭上拿出银行的转账单据及2012年他向小琳借款装修南城房产的借条,以证明在他们离婚后南城的这套房产是自己单独还贷及装修。阿冬认为,如果不是双方协商南城房产归自己,他根本不可能还贷和装修。此外,2014年他与小琳又签定了一份《财产协议》,这也可以替代《离婚协议书》。

  庭上,第三人小琳辩称,当初其与阿冬离婚时,财产分配已经明确。2014年阿冬不按协议过户且不还欠款,双方发生了争吵。为了不引起更大的纠纷影响孩子生活学习,她是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才签了协议,协议一式两份,阿冬一份,她自己一份。

  焦点: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过约定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施作为被告阿冬及第三人小琳的女儿,依据其父母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无偿地取得该房产,应视为赠与。但该赠与和一般的民事赠与不同,其包含了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婚姻法规定。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对双方有约束力,阿冬以财产协议及撤销赠与声明书撤销案涉的赠与行为,不符合任意撤销赠与的条件。最后,法院判决阿冬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女儿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法官说法:签订离婚协议书要注意几方面

  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邹国雄法官提醒,在协议离婚时,因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或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都可能引发纠纷,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离婚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假离婚成真,婚姻不是儿戏,要且行且珍惜;二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为防止夫妻一方隐瞒财产或虚构债务,约定财产归孩子后将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三是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要明确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等细节,避免产生纠纷。(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冷静 刘伟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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