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 ,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地方之一是: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实施,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东莞有公益组织表示:“这给公益组织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对公益组织的自我造血功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并带来了开展服务的新途径。”
五年前,东莞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登记“松绑”,给这类社会组织带去了一股春风。《慈善法》的实施,则被业内誉为“春天”,从此跨入了“新时代”。
部门解读
大慈善概念 突显时代特征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负责人表示,在《慈善法》出台以前,存在着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尚不健全、运作不尽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完成、全社会氛围还不够浓厚等问题。同时,开展慈善活动的有关规定都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中。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从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法》的制定,将对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和深远的影响。”该负责人表示,这主要体现在:首先,慈善事业的发展空间将更加广阔。《慈善法》采取“大慈善”的概念,从传统意义上的扶贫、济困、救灾等“小慈善”概念,扩展到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时代特征。
其次,慈善活动更加规范。《慈善法》对开展慈善活动的原则、内部治理、慈善募捐和捐赠、慈善财产管理使用、慈善服务等作了规范,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实现慈善活动有法可依。同时,《慈善法》还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对政府部门在慈善信息公开的责任、慈善组织履行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平台和时间都作了明晰,进一步促进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打造慈善公信力。
“慈善组织”还需重新认定
五年前,东莞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登记“松绑”。据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统计,近年来,该局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大力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目前,全市登记业务范围与公益慈善相关的社会组织共有333家,其中社会团体6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51家,非公募基金会21家。
不过,此次《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法律概念:慈善组织须符合“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等7个条件。也就是说,现有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还不能称为“慈善组织”,而是需要重新认定。
“具体来讲,《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资格获得设计了两条途径,即:新的登记、旧的认定。”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称,对于新登记的社会组织,发起人可以直接以慈善组织名义申请登记。对于《慈善法》公布前已经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但具体认定办法尚未正式出台。该负责人透露,国家民政部起草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我们将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慈善法配套政策相关工作,并在文件出台后确保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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