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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不抵债 东莞法院启动“执转破”

时间:2018-05-27 01:14阅读:

  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使“僵尸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用破产方式化解了纠纷。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后,于5月4日对一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公司的破产申请予以准许。据了解,这是全市首宗“执转破”案件。

  企业欠债350多万元 可处置财产仅有118万多元

  位于塘厦镇的东莞天玉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玉公司”)于2010年12月登记设立,主要经营有机硅材料及导电、热收缩、绝缘材料等。因经营不善,该公司于2016年停产。

  2016年上半年起,市第三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截至今年4月已达37宗,申请执行总标的额达350多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该院通过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调查该公司的财产状况,并划扣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和拍卖其机器设备,发现可供处置的财产仅为118万多元,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今年4月18日,天玉公司向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所有案件的执行,同意并书面申请将系列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法宣告该公司破产清算。在此情况下,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天玉公司系列案件移送进行破产审查。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天玉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执行部门可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天玉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故法院对该公司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析案

  “执转破”是有条件的

  据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邓鹤飞介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执转破”需同时具备几个要件:一是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二是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或不能全部清偿所欠债务或明显缺乏全部清偿能力;三是被执行人或任何一方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或经征询意见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记者龙成柳、王其琪 通讯员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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