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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女子因质量问题拒收楼 物管竟要求她补交物管费

时间:2018-06-14 01:05阅读:

  讯(记者 郑思琪 通讯员 冷静 胡敏怡)东莞黄女士最近遇到这样的事,验楼时因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收楼,如今房屋问题已修复,物管公司却要求黄女士补交拒收楼期间的物管费,并将其告上南城法庭,要求判令黄女士支付逾期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共计4400余元。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物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1年9月5日,物业管理公司(下简称物管公司)与东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房地产公司委托物管公司对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进行约定,该协议约定:业主应于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房地产公司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作出减免的承诺;物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公司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2015年5月23日,房地产公司向业主黄女士发出入伙通知书,通知其办理入伙时间为2015年5月23日,若逾期未前来办理入伙手续,视为已收楼,并从2015年5月26日起,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及转移房屋的风险责任。

  庭审现场:

  物管公司称,黄女士为该小区业主,但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其一直未支付上述期间的管理费,共计3600余元,产生违约金700余元。

  黄女士辩称,自己没有委托物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只是开发商与物管公司单方面签订的,对自己没有约束力,物管公司无权向自己收取管理费;2015年5月23日,因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自己并未收楼,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当时表示愿意为其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其可以暂缓收楼,故当时双方并没有办理交楼手续,房屋钥匙及相关资料也没有交给自己,直至2016年6月底房屋质量问题解决,自己才办理了交楼手续,因此,逾期办理交楼手续的责任不在自己,物管公司无权要求自己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的管理费。

  物管公司确认黄女士是在2016年6月30日才领取房屋钥匙。在此之前,钥匙一直由物业管理处保管。但物管公司称,房屋质量问题由开发商负责,与物管公司无关,黄女士不能以此拒付物业管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该物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双方均确认2016年6月30日才交付房屋给黄女士,且黄女士在办理收楼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及时向相关人员提出,并在房屋验收表上注明了拒绝收楼的原因和要求,明确提出开发商处理好房屋质量问题后才收楼,故逾期交楼的责任并不在于黄女士,黄女士无需交纳房屋交付之前的物业管理费。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物管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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