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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隐瞒事实 儿子放弃房产所有权

时间:2018-03-30 07:25阅读:

讯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可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子女所有。若子女不清楚父母的协议,在不知悉自己获得财产的情况下,被父或母一方误导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怎么办?今天的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父母签订离婚协议:儿子是唯一继承人

黄先生和李女士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生育小黄。黄先生1997年参加房改购买了广州市越秀区A房,并登记在黄先生名下。黄先生与李女士于2007年办理离婚手续,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广州市越秀区A房,是双方婚后购买的单位福利房改房,双方同意离婚后该房屋归黄先生所有,并指定儿子小黄为唯一继承人。(若此房产出租或出售,全部款项归小黄所有;若此售房所得款又用于另外购买房屋,新购房要以金额比例归还小黄所占份额)。

2009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经黄先生和李女士双方协商同意,对2007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作出如下补充:明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位于广州市越秀区A房只为黄先生和小黄共同拥有,若黄先生以该物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黄先生因自己原因导致不能归还贷款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小黄无关,而因此造成小黄的损失,黄先生应保证归还小黄所应得份额的等值款额。”

儿子懵懂不知情 放弃房屋所有权

2016年,黄先生与小黄就涉案A房签订《协议》,约定:“1.广州市越秀区A房归黄先生单独所有;2.黄先生去世后,上述房屋由小黄继承,其他人不享有继承上述房屋的权利。”

2017年5月,黄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越秀区A房归黄先生所有。李女士称,离婚协议的原意是指定儿子小黄为越秀区A房的唯一继承人,同时始终享有该房产份额并享有出售出租收益的权利,黄先生利用小黄的年少懵懂,诱骗他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签订所谓的协议,损害了儿子本应有的权益。小黄对2016年签订的《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表示其当时并不清楚黄先生与李女士就越秀区A房达成《补充协议》,不清楚自己占有越秀区A房的1/2所有权份额。考虑到黄先生已再婚,当时想确定越秀区A房继承权归其一人所有,才同意签订《协议》。现得知黄先生的真实意图,故要求撤回该项协议。

父亲隐瞒重大事实 儿子有权撤销协议

法院认为,黄先生与小黄签订的《协议》是基于黄先生与李女士签订《补充协议》中所约定小黄占有越秀区A房一定份额的事实,而该《协议》实质为要求小黄放弃其所应占有的合法权益,故黄先生理应将《补充协议》的内容向小黄如实告知。如在此情况下,小黄仍自愿与黄先生签订《协议》,方能视为其确实作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否则,在黄先生隐瞒重大事实的前提下,小黄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小黄有权要求撤销。

故法院判决:越秀区A房由黄先生及小黄各占1/2所有权份额。

法官说法

基于重大误解签协议可请求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黄先生与李女士签订《补充协议》就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越秀区A房达成一致意见,确认由黄先生和小黄共同共有,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小黄与李女士均否认李女士已告知小黄对越秀区A房享有所有权,黄先生亦无法证明小黄知悉此事,黄先生在小黄不知悉自己对越秀区A房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小黄签订《协议》,导致小黄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小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撤销《协议》,依法有据。

(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刘晓丽、何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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