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昨日,佛山顺德法院对媒体通报,容桂法庭在近日审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李某企图通过窜改借条内容,虚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限的起算时间,以此虚构对何某、黎某的有效债权。顺德法院遂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司法处罚决定。记者从顺德法院了解到,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9日将何某及其妻子黎某起诉至顺德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需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原来,2012年11月13日,被告何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于当天签订借条一份,明确约定了借款总额及借款期限至2015年11月12日止。当天,李某以转账方式完成资金的实际出借。但是直到起诉那天,何某一直没有向李某偿还任何借款。李某多次催促无果。为了证明与何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李某提供了一张2012年11月13日的借条作为证据。不过,事情到了法院,何某却说出了另外一个说法。原来他和债主李某是亲属关系,经常为李某介绍小额借贷的借款对象。2012年11月13日,何某介绍案外人韩某向李某借钱,由何某和案外人陈某做担保人。何某在借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并注明2013年1月12日前归还。所以在李某将300000元转到何某的银行账户的当天,何某即通过银行转账将钱款转到真正借钱人的账户上。据顺德法院法官介绍,该借条中,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其中“两个月”有涂改痕迹,改后为“零叁年”),还款期限为“2013年1月12日前归还”(“2013年1月12日”有涂改痕迹,涂改后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在“借款人签名”处空白没有书写姓名。在借条的“担保人签名”处,则有被告何某及另一担保人陈某的签名捺印,并且在何某的签名后面又以括号备注“借款人”三字。对于这张明显有涂改痕迹的借条,李某和何某各持一套说辞。李某说,所有改动,均是出具借条当天,大家达成一致意见后当场做出的,何某因为签名写错位置,才在签名后补写“借款人”三字。但何某却坚称,没有对借条做出过增添、改动的行为,申请对借条进行鉴定。为了查明事实,顺德法院同意何某的鉴定申请。经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担保人签名”处的“借款人”字迹不是何某所写,“零叁年”与“2015年11月12日”的涂改部分形成时间为2015年1月之后,“借款人:何某”及“兹何某向李某借款”两处的“何某”字迹均不是何某所写。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将窜改过的借条作为证据提交,其行为存在故意,且已妨碍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顺德法院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司法处罚决定。广报全媒体记者陈昕宇 通讯员王小东、宋晓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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