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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花销该如何返还?日常小额开销 法院不支持返还

时间:2018-07-19 11:30阅读:

讯 甜言蜜语山盟海誓之后,有些恋人因感情破裂分道扬镳。当初的不分你我,大方买单,演变成对簿公堂。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到底能不能要?日前,花都区法院梳理了该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法官表示,日常小额开销,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此类案件的审理焦点是如何恰当把握返还与不返还的分寸,使法律与风土人情、风俗传统有机结合,收到胜败皆服的社会效果尤其重要。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等小额开销,乃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当然不支持返还。

但对于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方必然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当然不符合赠与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当然,在确定花费是大是小时,除了以常人的理解标准来判断,同时也要参照当事人自身的经济能力来定性。此外,恋爱是男女平等的自由选择,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

案例1 为她支付70万元购房款,法院判决返还给男方

阿军与小云(当事人均为化名)于2010年底相识恋爱。2012年12月,阿军、小云前往白云区某楼盘,以小云名义贷款购买一套房子,70万元首期款全部由阿军支付。2013年4月起,双方产生矛盾,最终感情破裂而分手。阿军要求小云返还购房首期款70万元被拒绝,阿军于是诉至法院。

花都法院认定:阿军支付的购房首付款70万元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而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阿军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因此,法院判决小云应当返还购房款70万元。

案例2 一起出资买车,大额支出获弥补

阿乐与阿欢(女)自2015年底恋爱,并于2016年6月起同居。2016年4月,阿乐支付购车首付款约8万元,并以阿欢名义向银行贷款11.8万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登记在阿欢名下,从阿欢的账户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2017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分手后,车辆一直由阿乐占有使用,阿欢请求返还车辆不成而诉至法院,并主张男方支付此前的车辆使用费。

法院认定:阿乐主张车辆归其所有,与车辆实际登记权属人及物权法的规定不符,不予支持。但其购车出资属于恋爱期间的大额支出,应当获得大致相当的弥补,因阿欢持有阿乐出具的15万元借条,阿欢愿意以此与阿乐出资的购车款相抵,因此法院判决阿乐返还车辆给阿欢。同时考虑到双方曾经的恋爱关系,法院判决阿乐不必支付此前的使用费,仅在判决确定的返还日期届满后按每天200元开始支付使用费。

案例3 为她支出12.6万元,5.6万元日常花销不用返还

一名在广州工作的巴基斯坦男青年与一名中国女孩于2015年9月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在2015年11月分手前,男方数十次支付、共计12.6万余元给女方,其中的7万元,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里明确提到借和还的意思。分手后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12.6万余元。

法院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明显可以确定为是借款的7万元,应当返还,因为双方的沟通过程实际上构成了达成借贷关系的合意,是形式简略的借贷协议,并已实际给付借款本金。其余各项支出,既无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并非购买车房等大件资产,按照常理常情,应看作是男士为讨女士欢心发生的开支,是维持和增进双方关系的必要消费,与借贷无关,分手时也无权主张返还。一审判决女方仅须返还7万元给男方。

(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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