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昨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广东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在广东省高院公开宣判,广东高院二审认定国昌电器商店对晟世公司和合时公司“约定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构成纵向垄断”的指控不成立,维持一审原判。
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格力电器在
东莞的总经销商)、东莞市合时电器有限公司(格力电器在东莞的供货商)与东莞市横沥国昌电器商店于2012年和2013年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国昌电器商店在终端销售过程中最低零售价不得低于每期的最低零售价,不得产生任何形式的低价行为……并向国昌电器商店收取了押金以保证合同履行。2015年年初,国昌电器商店被以在2013年2月期间违反约定、以最低零售价格销售商品为由罚款13000元。2015年5月,国昌电器商店将晟世公司、合时公司诉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张上述协议构成纵向垄断协议,请求赔偿损失并退还押金。2016年8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晟世公司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不属于《反垄断法》定义的垄断协议。国昌电器商店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本案涉及相关市场是一个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虽然格力家用空调商品在相关市场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但是由于家用空调商品相关市场的竞争比较充分,不能认定晟世公司具有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以达到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目的,也没有产生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严重后果。(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潘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