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车祸后死亡 ●保险公司称其无证驾驶机动车 2015年12月3日10时30分许,在
广州花都区某道路交叉路口,洪某驾驶客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李某因此受伤。 随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洪某驾驶小客车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而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415711.8元,2016年7月3日,李某死亡。据了解,李某购买了3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和2万元意外医疗保险。 可保险公司却表示,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无驾驶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住院或医疗费用支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需支付。 李某死后,其母亲、丈夫、子女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意外身故保险赔偿金及意外医疗保险金。经查,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有防伪合格证,其《使用说明书》载明该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为20km/h,整车重量40kg。 不过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该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电动车质量为52kg,超出GB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的重量标准(标准≤40kg),且最高时速大于20km/h小于50km/h,检验结论为该车是轻便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依据:涉案保险条款未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约定,虽然检验结果将李某驾驶的车辆认定为“轻便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但该车的使用说明书注明其产品为“电动自行车”,李某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不具备专业的鉴别能力,在主观上并无违反保险免责条款的故意与过失,对其适用免责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责任。法院认定,其不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某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何生廷 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