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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民非正常死亡法医鉴定管理制度

时间:2019-05-08 13:26阅读:

《关于建立广州市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发布

新快报讯 记者吴晓娴 通讯员穗司宣报道 5月7日,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市司法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日,由市司法局牵头,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广州仲裁委等单位共同签署的《关于建立广州市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正式印发。公检法司八部门将联手加大对司法鉴定的执业监管。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姚自斌介绍,《意见》明确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以市司法局日常监管为主,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将在工作中发现的鉴定违法违规情形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视情形性质分别追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从严格监管、责任追究方面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传递压力,促进规范有序执业。

记者了解到,该《意见》以新一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为契机,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意见》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明确了各单位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从司法委托、行政执法检查、鉴定意见的采信评价、两法衔接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监管,形成以市司法局牵头、各单位密切配合的齐抓共管机制。

建立健全五项制度。从司法实践出发,建立司法鉴定人负责、联合执法检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公民非正常死亡法医鉴定管理等制度,对诉讼委托、行政执法以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等工作中的“红线”、政府采购鉴定服务招标工作的廉政风险点等进行预告预警,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进行深度解读。

以公民非正常死亡法医鉴定管理制度为例,《意见》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查明案件性质、死亡原因、不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非正常死亡,其监护人、近亲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委托具有法医病理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法医鉴定。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与办案机关不一致的,鉴定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对于公民在传唤、拘传、羁押、监所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期间以及执法过程中死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委托具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建立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合工作机制,稳妥开展公民非正常死亡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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