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木兴/图 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首起网络互助平台案件,该案正在审理中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陈若琳报道 在遭遇疾病、意外伤害等各种未知风险时,不少人选择通过“网络互助”来寻求解决方案,可是网络互助也引发了不少纠纷。 广州南沙区一市民周某是某互助平台会员,并一直持续缴费。后周某因病向该互助平台提起互助申请,但互助保障金却迟迟“不见踪影”。一怒之下,周某将该互助平台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据了解,这是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起网络互助平台案件。 2016年8月31日,周某在微信上看到由
深圳某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煷公司)推广的“某互助平台”。平台介绍“一人生病,众人均摊,这是一种双向帮助的模式,健康时小额捐助他人,生病时他人捐钱给你。首次加入会员需预存30元,当有会员不幸患癌时,根据互助规则,从每位会员的预存金额中扣除均摊费用,捐助患癌会员”。 于是周某通过微信与某互助平台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周某成为该平台会员,并加入“抗癌互助计划(中青年版)”,最高享受35万元的互助金,保障生效时间从2017年2月28日起,随后周某一直持续缴费。 2018年10月22日以来,周某在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医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进行了手术。周某认为属于互助计划中需要提供保障的约定情形,于是向该互助平台提出互助申请。但平台至今未支付互助保障金。 周某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某煷公司应承担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责任,某煷公司不履行赔付的义务,侵害了周某的合法权益,故在今年5月14日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周某互助保障金35万元。记者从广州互联网法院获悉,此案在5月21日正式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知多D “网络互助”到底应该如何定性? 它和保险产品有何不同? 据该互助平台介绍,加入该互助计划的成员,可为罹患癌症或意外身故的互助会员及其家庭提供帮助,同时也将获得其他成员的义务均摊式捐助。 记者了解到,因其会员准入门槛低、成本低、公益性等优势,一时间,网络互助平台犹如雨后春笋,数量多达上百家。然而,网络互助这一新兴领域,因其存在着资金风险、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等难以管控的因素,多次受到相应监管部门的警示。 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网络互助产品不是保险产品,网络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亦不能混为一谈。 关于网络互助产品的定性,保监会自2015年起已先后多次发布过警示,强调“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其经营主体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更是指出一些网络互助平台出现违规宣传和经营现象,甚至涉嫌变相或实际经营保险业务,比如:违规使用保险术语,将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进行对比和挂钩;打着“保险创新”“互联网+保险”等名义进行虚假、误导宣传;以互助计划名义收取保险费并非法建立资金池。 此外,广州互联网法院告诉记者,根据《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规定,互助保险本质上属于保险的范畴,受保监会监管。但由于目前销售“互助计划”的经营主体并不具备合法的相互保险经营资质,不受《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监管机构也尚未明确。因此,从本质上讲,互助计划只能归类于“类保险”而非“保险”。 就目前而言,网络互助平台的经营主体不是具备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没有被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其发行的互助计划也不是正规的保险产品。银保监会曾多次发布风险提示,要谨慎购买互联网平台的“保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