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今天从连南法院获悉,近日,连南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开车门”不当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后法院裁决司机蓝某及保险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共赔付201251.12元。
2018年5月,蓝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行驶至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一路时,未确保安全打开车门撞到后方骑电动自行车的林某,造成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就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蓝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林某因事故受伤共住院治疗172天,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72439元(该费用已由蓝某及保险公司垫付)。事故发生后,蓝某、林某与保险公司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林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扣除垫付的医疗费外,蓝某及保险公司应另行赔偿196588.20元。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该案涉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均无异议,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存在差异。为了让林某及时获得赔偿,法官参照粤高法〔2018〕39号《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分别与当事人逐项释明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促使当事人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林某及时获得了128812.12元赔偿款,加上之前垫付的医疗费72439元,蓝某及保险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共赔付201251.12元。广报全媒体文字记者曹菁 通讯员曾文秋 张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