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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19-08-15 00:06阅读:

讯 昨日,记者从佛山市人社局获悉,《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保证保险:

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3%

意见稿规定,施工单位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并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备案手续前,在佛山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以工人工资为被保险内容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佛山市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3%。

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前在佛山市连续两年(从本办法实施日起算)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保证保险的担保金额降为50%。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前两年内(从本办法实施日起算)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金额提高为1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金额提高为200%。施工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定。

银行保函:

施工许可前应办理

若施工单位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并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备案手续前,在佛山市的商业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因本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限期责令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施工单位逾期仍未支付的,由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向开户银行出具工人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提取意见书,开户银行收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资金拨付到劳动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现金缴存:

首次存缴比例为合同总造价的3%

以现金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并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备案手续前,在佛山市的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应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也可将资金拨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存入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资金视为建设单位预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一部分。

以现金方式缴存的,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首次存缴比例为合同总造价的3%,单个项目缴存金额上限为500万元。同一个施工单位在佛山市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轨道交通等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累计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劳动者工资已全额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填写工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向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退回工资保证金。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高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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