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木兴/制图
●台风天未接到通知就下班
●保安遭公司解雇且无赔偿
保安员在台风天离岗,当晚即遭解雇,最终该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赔偿6万余元,这是怎么回事?
2018年9月16日,超强台风“山竹”来袭,在
广州市南沙区工作的保安员老陈,在上班时收到公司短信通知,内容为:“各位队员,现已在岗的人员等通知才(能)落(下)班,未上班的人员等通知再上班。”
公司正常下班时间为17:00,老陈一直等到19:30仍没有接到公司的下班通知,便离岗回家,并于19:44向保安队长报告其已平安回家。当天21:31,保安队长用微信通知老陈:“公司决定解雇你了。”
老陈深感疑惑,第二天仍照常上班,结果发现自己真的被“炒”了。不过,虽然保安队长口头通知老陈解雇一事,但此后几天,老陈没有收到正式书面通知,他便继续到公司上班。
直到9月28日,老陈才收到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方面称,自9月17日起,解除与老陈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老陈又委曲又气愤,于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驳回。由于不服该裁决,老陈便向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陈所在的公司方面认为,老陈身为保安员,在公司抗洪抢险期间恶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岗,严重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因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该公司《处罚条例》第2条、第8条分别规定,对不遵守工作制度,值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扣发工资50元,第三次做开除处理;对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监守自盗、以权谋私、严重失职者将分别视其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开除。
因此公司方面认为解除与老陈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无需支付赔偿金。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南沙法院认定,公司方面解除与老陈的劳动合同属于程序违法,判决公司向老陈赔偿6万余元。
依据:法院认为,老陈是在下班时间过后才离开了工作岗位,其辩解因担心家里出事,且注意到已有同事回家了,并非恶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可公司提交的证据《关于征求工会对老陈的处理意见》,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可以推定,公司是在作出与老陈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后,才补充征求工会意见。(何生廷 王君 郑奋泽)
本期论语
看似自己有理结果却出人意料,平时没事的时候,还是要多学学法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