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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妹或失踪或精神残疾,房产怎么分?

时间:2019-12-10 16:36阅读:

讯 日前,南洲司法所接到辖区一居民林女士的求助,称父母早年去世,留下一套房屋给他们四兄弟姐妹,但是由于当年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办理到公证继承。如今房屋正在办理拆迁,需要房屋的所有权人签征收同意书,可是大弟弟和妹妹都是精神残疾,已经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最小的弟弟下落不明已12年,房屋拆迁补偿因此一直停滞不前。了解林女士情况后,南洲司法所马上邀请海珠公证处上门了解详细情况,为她排忧解难。

海珠公证处公证员伍子谦表示,根据林女士提供信息,其大弟弟和妹妹都未婚未育,失踪12年的弟弟也是。作为他们的唯一近亲属,林女士可以通过申请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理行使民事行为;对于失踪的小弟弟的共有部分,则可以通过起诉法院请求分割财产。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伍子谦表示,按上述法律规定,林女士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她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弟弟、妹妹的亲属关系,就有权申请作为监护人,并代为签订征收同意书;至于她与小弟弟共有的部分财产,林女士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分割财产取得应得的部分,那么就无需等待宣告失踪满4年才能处置的漫长期限,是最为省时省力的解决方案。

律师说法

物权变动时,尽快登记可避免麻烦

南洲司法所所长黄文绯表示,公证活动是通过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正式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虽然自被继承人死亡后即发生继承效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种种原因,当事人未能及时办理继承手续,造成之后想要行使所有权时缺少法定的产权证明,甚至由于缺少关键的资料、人物,导致房屋继承过户手续无法完成。因此,黄文绯建议居民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产权变更登记,避免出现不必要麻烦。

微社区e家通记者卫静雯 通讯员关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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