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一批市一级的地方性法规已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陆续实施。梧州:禁止在居住区等从事宝石加工梧州享有“世界人工宝石之都”美誉。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梧州全市人工宝石半成品年产量超1000亿粒,占全国产量的80%、全球产量的70%以上,年产值40亿元,宝石行业从业人员约4万人。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梧州市宝石加工行业缺乏整体布局规划,无序发展,“小、散、乱、污”现象突出。多年来,散布在居民区的宝石加工作坊基本没有污染治理设施,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群众生活。《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为在源头上解决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居住区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问题,条例设定了梧州市宝石加工活动的禁止区域,明确在居住区、商住综合楼、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禁止从事产生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粉尘等污染的宝石加工活动。同时,设定宝石加工产生的工业噪声污染罚款幅度,并明确对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执法主体分别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贵港:处罚共享交通工具乱停放共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出现,虽然方便了群众,但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乱停乱放的现象比比皆是,不但影响交通通行和行人安全,也影响市容环境。将于2021年4月1日实施的《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共享交通工具停放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共享交通工具的停放管理,条例创设了法律责任。如条例规定,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车辆停放,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违法车辆数处每辆车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此外,共享交通工具使用人违规停放,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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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丽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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