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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费率拟下调50%

时间:2019-06-27 08:52阅读:

省人社厅发布征求意见稿,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报道 6月26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发布征求意见稿,拟在省本级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将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比例从40%统一调整为50%,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省人社厅表示,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成本,该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6月30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省本级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简称“参保单位”)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比例从粤人社规〔2018〕13号文规定的40%统一调整为50%,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从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将按上述规定比例统一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从2018年1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单位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每年浮动一次。也就是说,在八档基本费率的基础上,还可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指标值划分为五个浮动区间,分别对应于下浮两档(-50%)、下浮一档(-20%)、基准费率、上浮一档(+20%)、上浮两档(+50%)。

2018年底,广东省有关部门发布通知,明确在现行八档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基础上,再阶段性下调一定比例,其中省本级再下调幅度为40%。这次征求意见稿则将再下调的幅度从40%提高到50%。

换言之,省本级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经过浮动后的实际缴费率,还可以再下调50%。比如说,某企业所在行业的基准费率是0.9%,由于工伤待遇支付少,可以下浮20%,即实际缴费率为0.72%,这次政策若实施,则再下调幅度由40%提高到50%,即实际缴费率为0.72%×50%=0.36%。负担进一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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