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被告刘文通违法获利5606万元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7月19日,新快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对于广东省金融办原主任、党组书记刘文通犯内幕交易罪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刘文通的上诉,维持原判。而在2018年12月25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文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7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6064586.82元。 2007年2月初,刘文通时任广东省国资委副主任,因职务便利获悉省国资委下属企业广晟有色集团计划收购兴业聚酯公司(股票名称“ST聚酯”)股权来借壳上市的内幕信息。2007年2月14日至4月20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文通利用其控制的6个股票账户以每股人民币2.84元至7.55元的价格陆续买入“ST聚酯”股票共7965492股;后兴业聚酯公司派发红股353056股,合共8318548股。 刘文通供述表示,ST聚酯复牌后,他以每股16元至20元的价格分批卖掉,获利约1亿元人民币,其中他本人获利约5400万元。记者了解到,最终经认定,刘文通获利56064586.82元,获利中的4420万元被他用于投资公司和拍摄电视剧,其他的钱在股票市场亏掉了。 经审理,广州中院认为,刘文通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2018年12月25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文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7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6064586.82元。 宣判后,刘文通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