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市制定出台《汕头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机构。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规定提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订进入企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由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年度计划包括检查依据、内容、对象、次数和时间安排等事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制订的工作计划开展检查工作,如确须变更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须报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检查采用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守法经营、社会信用好的企业优先采用书面检查形式。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实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力度。
规定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该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执法人员、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发现问题等内容,有条件的应当附视频或者图像资料作为证据,并由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对象签名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名确认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记录上注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后归档。鼓励企业设立涉企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登记薄,记载来企检查行政执法部门、人员、时间、范围、事项等,供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登记并签字确认。行政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暗查暗访的检查制度,做到事前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接受陪同和接待,直接赴现场检查。
规定还提出,除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涉及投诉举报、移送、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等情形;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的执法行动;可能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为等上述情形外,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前七日内到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汕头报业全媒体记者 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