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人欠钱不还。日前,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民间借贷案件,判决借款人王某付还林某借款6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该款的逾期利息。
王某于2014年7月10日和7月20日向林某借款20000元和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均为1个月,并分别在两张《借条》上的“借款人”一栏进行签名确认。两份《借条》的内容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没有依约还款,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付还借款共计60000元,并要求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7月10日、2014年7月20日王某分别向林某借款20000元、40000元,有其所立的《借条》为据,借款事实清楚,应予认定。现借款期限已到,林某要求王某付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付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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