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承揽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加工款19655.16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郑某自2013年6月起为黄忠加工鞋面,双方于2013年10月30日结算,黄某出具《结算单》确认结欠郑某加工款19655.16元,并承诺于2014年春节前付还2000元,余款自2014年7月起每月30日前付还1000元。尔后,黄某没有履行还款,郑培鑫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郑某为黄某加工鞋面事实清楚,双方的承揽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黄某没有履行付还加工款,应负本案纠纷的责任,尚欠郑某的加工款19655.16元应予付还,并应按规定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郑某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定作人需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报酬。对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作为承揽的一方,在为他人加工、定作、修理等工作前,应充分了解定作人的信誉、资金实力等情况,并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中,需明确报酬支付方式、时间,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订立后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阶段或分期付款,这样不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陷于被动的局面。
(林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