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12月份,被告人余某以“饶平县某烟酒商行”的名义,向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一部POS机,并将该POS机安装在位于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其经营的烟酒商行。随后,余某利用该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助信用卡持卡人张某、李某等人共非法套取资金人民币131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余某无视国法,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假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余某有自首情节,退清非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所在居委会及家人愿意协助监管帮教,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在此,法官提醒各有关商户,在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时应守法经营,切莫利令智昏,贪图蝇头小利,为信用卡诈骗者提供非法套现便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林修佳 余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