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老欧罚金5000元。
被告人老欧与被害人欧某系父子关系,双方前因铺面用电问题发生纠纷。2012年11月,老欧爬上儿子欧某停放于路边的越野汽车车顶进行踩踏,整个过程持续约一小时,后从该车的机头盖下车,致汽车顶棚及机头盖板凹陷、天窗玻璃破裂,受损物品修复价值10050元。后被告人老欧到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被告人老欧取得被害人欧某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的私有财产及人身权利均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与他人产生矛盾纠纷时,应当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切不可以粗暴的方式发泄情绪。否则,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林修佳 陈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