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父母离婚协议约定由父亲支付每月150元的抚养费,但父亲分文未给,且随着物价水平提高,按每月150元抚养费标准已远不能满足其生活所需。为此,小杨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付给所欠抚养费,并增加每月抚养费。日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宗抚养费纠纷案,判令小杨父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至小杨长大成人。 杨某甲与杨某乙原是夫妻,婚后生育了儿子小杨。2007年4月26日,杨某甲与杨某乙因感情不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并同意小杨由女方杨某乙抚养,男方杨某甲每月10日前给付抚养费150元至孩子成年为止。上述协议签署后,杨某甲至今没有支付小杨的抚养费,小杨一直随母亲杨某乙生活,现已读小学四年级。随着小杨的成长,其学习、生活的费用不断增多,加之物价上涨,消费支出大幅增加,杨某乙的收入已无力负担小杨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为此,小杨于2015年10月2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杨某甲偿还拖欠的抚养费,并增加每月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杨某甲与杨某乙于2007年离婚,小杨一直随其母亲杨某乙生活,而杨某甲至今没有支付小杨的抚养费。随着小杨年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原定由杨某甲每月支付小杨150元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小杨的生活需要和正常必要的消费支出,现小杨要求杨某甲增加抚养费之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考虑小杨的实际需要、杨某甲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本案情况,杨某甲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增加至每月400元为宜,增加的抚养费计算的起止时间应自2015年11月起至小杨十八周岁长大成人止。杨某甲应于每月20日之前将抚养费400元付给小杨之法定代理人杨某乙。至于杨某甲与杨某乙自签署离婚协议书后至起诉前,即自2007年5月起至2015年10月前杨某甲所需负担的抚养费用,应按照当时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所确定的每月150元为准,即杨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给小杨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乙此部分费用15300元。 法官提醒:关于抚养费的金额,可由父母双方协议或经法院判决,但即使抚养费已经离婚协议、调解协议或判决所确定,也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林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