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路遇前女友,双方发生扭打,致一无辜小孩受伤。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宗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的经济损失45000元。
被告人施某与赵某、刘某以前有感情纠纷。2015年4月3日晚,被告人施某与女友赵某路上适遇前女友刘某及其母欧某,欧某背上背着5个月大的小孩林某,双方发生口角,赵某与刘某扭打起来,被告人施某见状跑开报警,返回时见两人仍在扭打,遂动手殴打刘某,被刘某咬住手指,欧某上前扯施某衣领,施某挣脱后,用拳头连续击打刘某、欧某,击打欧某时打中其背后的林某,致林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林某头部损失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恋爱时浓情蜜意,分手后视如仇人。因情感问题引发纠纷,甚至故意伤害、杀人的案件时有发生。法官提醒:情侣分手后也不该“相互伤害”,不能任意妄为,否则伤害的不仅是对方,还有自己。
(林修佳 陈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