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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还贷 失房又失钱

时间:2016-04-18 08:54阅读:

  本报讯 近日,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

  2013年8月22日,我市某房产公司作为出卖人与作为买受人郑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郑某向该房产公司购买其开发的位于潮州市湘桥区一处楼盘中的一套房屋,并约定购房付款方式为先支付部分首期款,余款通过办理银行按揭还贷付款。双方还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如买受人未按银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商品房,买受人所交的全部款项不予退还等。郑某在付还部分首期购房款并办理银行按揭后,仅付还几期贷款后没有继续按时付还按揭,经该房产公司催告后仍没有付还。为此,该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请求判决郑某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即已付还的购房款不予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产公司与郑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义务。郑某没有按时还贷,其与房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及后果,即郑某未按银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房产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商品房,郑某所交的全部款项不予退还。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该房产公司的请求。

  法官提醒:购房置业系普通市民日常生活中一项重大支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及时履行义务,否则,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方有权根据购房合同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充分了解自己一方的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并结合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情况,经过充分评估风险后才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合同。

  (林修佳 孙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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