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潘某每月应负担原告陈某抚养费6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潘某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佳原为夫妻关系,于2012年生育原告陈某,同年7月,潘某与陈某佳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同意原告由陈某佳抚养,但对抚养费问题没有作出约定。双方离婚后,原告一直由陈某佳抚养,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抚养费。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母亲应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每月1000元一次性给付自2012年8月至原告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佳与被告作为原告的父母,对原告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在父母离婚后由其父陈某佳抚养,被告应负担原告的抚养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理由充分,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确定被告每月负担原告抚养费600元。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义务,该项义务不因离婚而消失。(林修佳 陈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