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雇员受伤,谁担责?日前,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令雇主承担70%的经济赔偿责任。
2014年6月3日,原告殷某受雇于被告广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月工资3200元。2014年12月4日上午,原告殷某在从事烧锅炉工作中,因不慎从锅炉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原告殷某构成十级伤残。在此次事故中,共造成原告殷某各项经济损失214569.57元,被告广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为此已垫付了62400.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殷某在被告广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从事烧锅炉工作,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关系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广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从事该行业的工作经验,但在本次事故中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原告殷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广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承担70%的责任。抵除被告广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已垫付62400.64元,法院最终判令其赔偿原告殷某87798.05元。
法官提醒:雇主和雇员应共同增强对事故的预防和应急能力。一方面,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场所,并要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另一方面,雇员也应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增强预防事故意识,提升安全生产技能。
(林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