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了原告余某的起诉。原告余某起诉称自己于2015年8月到某餐厅工作,任厨房水台一职。同年10月19日,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因刀砍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欧某仅垫付住院期间医药费14791.38元后再也没有过问原告的伤情,也未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欧某赔偿其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471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雇佣于某餐厅,某餐厅有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属于其他组织,应列为诉讼主体。原告没有提供与被告欧某的雇佣合同,且本案被告欧某庭审中否认其是原告的雇主,故原告起诉被告赔偿因工伤造成的损失,系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裁定。
(林修佳 王銮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