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女)与被告李某原为夫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生效后,陈某再次起诉,认为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遭受李某的家庭暴力,致使全身多处受伤和精神受到重大伤害,财物也因遭李某盗窃,造成经济损失。陈某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8万元。李某全盘否认陈某的起诉事实,并反诉称,因婚姻存续期间陈某无故向他人投毒,砸毁房屋,无故殴打自己致身体多处受伤,造成精神受到打击,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医疗损失、房屋受损、精神抚慰共计14.2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诉求只是其单方面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也未得到有关部门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反诉要求陈某赔偿房屋被砸损失费用,法院认为即使有发生财产被砸行为,因时间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砸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殴打致伤损失费用及精神抚慰金,也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离婚纠纷中无过错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的特定期限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这个特定期限为1年内。当然,在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之诉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林修佳 陈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