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徐先生和孩子小桐首次乘坐东莞地铁2号线,从“蛤地站”前往“旗峰公园站”,单程票价3元。但在“旗峰公园站”出站期间,小桐被一名安检人员阻拦,称根据相关规定,超过1.2米的儿童,应当补票。
徐先生被要求填写《车站乘客票务事务处理单》,以“无票乘车”为由“发售6元付费出站票1张”。
徐先生当即和工作人员争辩,称对于小桐不符合免费乘车的规定并不知情,在安检和入闸期间工作人员并未提示或者警醒,自己并非有意逃票主观并无过错。同时,徐先生提出,孩子尚6岁,应享受儿童票价,只需付款1.5元,而非全线最高票价6元。
整个过程的交涉时间达15分钟,虽然工作人员态度和蔼,但坚持要求小桐补齐票款。无奈之下,徐先生交了6元的票款后才得以离开。
家属认为无设置“儿童票”属不合法
21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上,徐先生增加了一条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轨道公司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人格受尊重权。
徐先生称其查阅了政府相关规定,发现轨道公司对其小孩进行全价补票处理的执行依据应该是《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乘客无票乘车一律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的规定。
但他与孩子是第一次乘坐东莞地铁出行,并不知情地铁只对1.2米以下儿童采取免费措施的相关规定,站内亦无张贴相关告示,因此,他认为自己主观并无过错,即使在出站时经查出,在有监护人同行的情形下,予以相应的补票即可。
其次,徐先生认为,轨道公司对其小孩实施补票处理时,没有区分“儿童票”和“成人票”,显然歧视弱势儿童群体。
他表示,根据铁路、航空、客运的相关规定: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至1.5米的儿童,享受半价优惠。
“东莞地铁只有对于1.2米以下儿童给予免票和对东莞户籍在校学生给予半价票的优惠,但将身高在1.2至1.5米之间却未入学以及在外地上学的儿童排除在外。”徐先生说。
徐先生认为,《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三十一条规定未区分乘客性质、无票原因,取消了“儿童票”的适用空间,应属无效。
东莞一身高1.25米的6岁小学生小桐(化名),随同爸爸第一次乘坐东莞地铁时,因进站时未买票,出站时被要求按照出闸站线网最高票价全额补交6元票款。
小桐的父母却认为自己的行为非恶意逃票,应当按照随行大人入闸进行补儿童票,将东莞轨道交通公司(下称“轨道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根据铁路、航空、客运的规定,1.2至1.5米的儿童乘车均能购买半价的儿童票,但轨道公司取消了“儿童票”的适用空间,存在歧视弱势儿童群体的行为。
原告向法院请求判令轨道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返还4.5元票款差额,以及赔偿维权成本开支1000元。
21日,该案庭审中,轨道公司答辩称,东莞地铁并未设置儿童票,其地铁票价和优惠政策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铁路、航空、客运的规定与城市轨道交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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