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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惯偷落网冒用老乡姓名 致无辜者获“罪”

时间:2017-03-28 01:42阅读:

  讯(记者 郑思琪 通讯员 冷静)市民徐某突然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他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徐某感到奇怪,向法院提出质疑,这起乌龙案件终于找到根源。原来,一名盗窃惯犯在东莞作案后,冒用老乡徐某的身份,导致徐某莫名“获罪”。记者12月4日从法院获悉,这起案件经再审,冒用他人姓名的盗窃惯犯被从重改判,原盗窃罪名增加一年刑期,获刑一年九个月。

  出狱后再盗窃 冒用他人姓名获刑

  2014年12月28日11时许,岑某壮在东莞市东城区银丰路附近路段寻找扒窃目标,见被害人张某途经上述路段且外套口袋内放着手机,岑某壮遂接近张某,并使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张伟伟的手机盗走。当天12时许, 岑某壮又到东莞市莞城区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钟某外套口袋放着手机,岑某壮伸手进钟某的衣袋将手机盗走。得手后,岑某壮在逃跑过程中被便衣警察发现并抓获,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盗得的手机,镊子、管制刀具等。破案后,两台手机均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一审庭审时,岑某壮冒名徐某某,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冒名人申诉 “摘掉”盗窃罪名

  在被告人服刑期间,徐某某向东莞市第一法院反映其收到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有误,其身份可能被本案被告人冒用。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经复查后做出再审决定,对案件提起再审。2015年9月21日东莞市第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再审庭审中,再审被告人岑某壮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法院再审查明,被告人的真实姓名为岑某壮,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月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满释放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在东莞犯盗窃罪被判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岑某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再审被告人岑某壮归案后隐瞒了其真实身份,在原审使用假名和假身份信息,导致原审未认定其为累犯情节,再审予以纠正,并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法院再审判决以被告人岑某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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