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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跨区项目”地方财政收入实行“分享制”
时间:2017-04-15 06:33阅读: 次
《
东莞
市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试行办法》出台
“跨区项目”地方财政收入实行“分享制” 东莞市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在市政府官网公布。根据《办法》,孵化器成长企业跨镇街(园区)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企业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跨镇街(园区)分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在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增加值、进出口额等方面实行分享制度。此举旨在引导各镇街(园区)突破行政区域界线,统筹产业项目布局,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各区域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互利。
两大类“跨区项目”纳入实施范围 根据《办法》,纳入实施范围的区域合作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孵化器成长企业跨区域投资的产业项目。指孵化器企业毕业或成长后,因其所在镇街(园区)未能提供合适的后续发展用地(或办公用房),而需要到其他镇街(园区)新上的投资项目。新上的投资项目须为制造业项目或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且上年度在我市缴纳的主体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少于500万元。 二是总部设在松山湖(生态园)、生产经营基地设在其他镇街(园区)的项目。指在松山湖(生态园)设立企业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并在其他镇街(园区)设立不少于1家生产经营基地的项目。 《办法》还提出,总部企业及其在本市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须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松山湖(生态园)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缴纳的主体税收不少于2000万元。
“跨区项目”地方财收实行分享制 《办法》提出了利益分享办法,即地方财政收入转移分享和重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享两大方面。 其中,在地方财政收入转移分享上,《办法》明确,对于孵化器成长企业跨区域投资的产业项目,新上投资项目达到规定条件并经确定后3年内,在转入地缴纳主体税收形成的镇街(园区)财政收入部分,原则上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按50%:50%比例分享。 而对于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跨区域分设的项目,则分三种情形:一是若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则在项目达到规定条件并经确定后5年内,松山湖(生态园)总部企业缴纳主体税收形成的松山湖园区财政收入部分,由松山湖(生态园)与企业生产经营基地所在镇街(园区)按50%:50%比例分享。 二是若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分别在属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则在项目达到规定条件并经确定后5年内,松山湖(生态园)总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形成的松山湖园区财政收入部分,由松山湖(生态园)与企业生产经营基地所在镇街(园区)按50%:50%比例分享。 三是对于原在其他镇街(园区)的生产经营企业、后将总部转入松山湖(生态园)的项目,若总部转出后导致生产经营企业对原镇街(园区)的主体税收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减少的,以企业总部转出前一年对转出地的主体税收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为基数,将松山湖(生态园)总部企业的园区财政收入贡献对转出地的基数进行补齐后,再按50%:50%比例分享。 值得一提的是,松山湖园区的总部企业在实施利益分享后,仍然与园区内其他企业一样,同等享受各类鼓励科技创新、员工子女入学、人才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公共服务。(记者 肖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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