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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一“村”坚持给“老赖”发分红 被罚10万元

时间:2017-07-04 10:47阅读:

  讯(记者 郑思琪 通讯员黄彩华 方锦妍 叶小翠)东莞市虎门镇金洲梁屋村村民方某赖账他人36000元,长达三年不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知梁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协助扣留方某在村里的分红收入,不料该村置若罔闻,照样把分红款直接分给方某,妨碍法院执行,被法院重罚10万元。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法院已直接扣划了该村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101400元,其中包括罚款10万元及执行费1400元。

  2014年10月,虎门镇金洲梁屋村村民方某因欠下借款,被朋友陈先生起诉至法院。同年1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令方某归还陈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共36000元。但判决生效后,方某并没有履行。

  2016年3月,陈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方某在村里有分红收入。

  2016年6月2日,法院向东莞市虎门镇金洲梁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该经济合作社协助扣留方某的分红收入,但该村负责人接收材料后,拒绝在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字。

  2016年7月7日,东莞市虎门镇金洲梁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擅自将方某名下2016年度第二季度分红收入约15300元支付给方某,造成该部分财产被转移,妨碍法院执行。

  日前,法院查实上述情况后,遂对该村开出10万元的大罚单。

  单位妨碍执行 最高可罚100万

  承办此案的叶法官介绍,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一旦认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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