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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山四岁女童阳台坠楼 父母状告房东栏杆装太低

时间:2017-08-18 00:22阅读:

  讯 日前,茶山一名四岁女童从六楼的出租屋阳台坠楼身亡,女童父母将出租屋业主及出租屋管理员告上法庭。昨天(3月31日),茶山法庭就公开审理这一起因当事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纠纷,结果如何呢?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

  案件原告罗女士、陈先生是在茶山务工的夫妻,坠楼身亡的四岁女童是他们的女儿,而被告则是他们的房东及租房管理者。2017年2月11日早上,陈先生开车送罗女士去上班,留下年仅四岁的孩子在出租屋内睡觉,结果,陈先生还未返回家中,孩子已经从六楼出租屋的阳台处坠楼身亡。

  原告起诉认为,虽然证据表明孩子是意外坠楼,作为父母自身也有责任,但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孩子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应对案涉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鄢仲平:“我的当事人认为,他们长期反映这个阳台玻璃门,但都没有得到及时修缮,再加上这个阳台达不到国家的法定标准,所以导致事故发生。我们的当事人提出了他的合理诉求,站在代理人的角度,我认为当事人的主张有道理和法律依据。在双方私下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人民法院,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审理现场,双方当事人就出租屋的安全标准问题及父母对小孩的监护义务争执不下,后经法官耐心调解,进行法制教育及安全规范宣传,原、被告双方几经思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由房东于2017年4月8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夫妇15万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专职委员、本案承办法官江涛:“小孩子从六楼摔下来死亡,是个悲剧,但这个悲剧我觉得本来是可以避免的。第一,父母对一个四岁的女孩要尽到充分的监护责任;第二,出租屋主应该对自己房屋的安全性能尽到合理的关注义务。另外,茶山的外来人员比较多,年轻的父母又要工作,生活也繁忙,但是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也要注意小孩子的安全。保证儿童的安全,也就保证了家庭的幸福。”(记者:王丹 摄像:谢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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