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严守交规
【案例一:万江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间:2015年3月10日5时10分许
事故经过:贺某驾驶悬挂鄂FA0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下称乙车,车后下部没有安装防护装置,车尾没有粘贴反光标识,并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沿东莞市环城路望牛墩支线由望牛墩往高埗方向行驶至环城路万江小享农夫渔庄对出路段时,因右前轮故障停在中心隔离带往右数第三条车道内,并联系李生某驾驶粤SD93**号轻型厢式货车(下称丙车,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到场维修
李生某到达现场后将丙车停在乙车前面,贺某(乙车已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但没有在车后方面向来车位置设置警告标志及迅速报警)、李生某两人对乙车进行检修的过程中,毛盛某驾驶超载(核载12405 KG,总质量25000KG,实际总质量49120KG;超载194.4%)的粤S993**大型自卸货车(下称甲车,经检验: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后雾灯、倒车灯)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从后驶至,甲车车头碰撞乙车车尾后将乙车推撞向丙车车尾,造成毛盛某、贺某、李生某三人当场死亡及三车和市政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1、超载行程,未发现危险情况
当事人毛盛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车超载行驶过程中,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伪造车牌,车辆违规
当事人贺某驾驶使用伪造号牌,且车后下部没有安装防护装置,车尾没有粘贴反光标识的货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妨碍交通,不按规定在故障车后方面向来车位置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3、未设警告标志,无证驾驶
当事人李生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逾期未年审的货车,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在检修故障时,没有在故障车后方来车位置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责任】
当事人毛盛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贺某、李生某各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警示】
1、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3、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4、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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