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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公证委托书交付起纠纷 房屋买卖闹上法庭

时间:2018-01-12 00:31阅读:

  讯 (全媒体记者 邓笛 何振成)前阶段东莞楼市火爆,交易多了但纠纷也随之增多。南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就发生纠纷,焦点竟然是因为《公证委托书》的交付。情况怎样呢?昨天下午,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今年8月,徐某和覃某,以及作为第三人的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卖家覃某将名下位于南城某小区内的房屋出卖给买家徐某,转让价为177万元,并由第三人提供居间服务。合同签订当日,买家徐某要付给卖家覃某20万元定金。

  由于卖家还有银行贷款没还清,需要以买家支付的楼款还贷。为了降低交易风险,确保房屋顺利过户,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卖家需办理《公证委托书》,由第三人公司的工作人员办理全部交易手续。符合约定条件后,买家支付100万元首期款,剩余57万元通过贷款后支付。但是,买家取得银行同贷书后,向第三人查询得知,卖家未将委托书交付给第三人,第三人也曾先后两次发函要求,但卖家拒不交付。

  买家徐某认为卖家覃某违背了合同,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居间服务费和律师费等费用。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案件当中三方签订的合同不违背法律精神,合同有效,不得变更,被告应该先交付《公证委托书》,原告再支付100万首期款。随后法庭当场宣判,支持原告的赔偿要求。

  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 陈斯:“双方是一致选择了第三人,作为这个买卖合同履行的办理方,实际上是对第三方,寄托一种信赖的利益,如果是因为你个人的原因,改变了信赖利益,或者放弃了信赖利益,你应该经得对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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