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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

时间:2018-08-16 11:23阅读:

  去年10月8日东莞市恢复实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以下简称“房价备案”),对于提高房价透明度、规范开发企业价格行为、保持商品住房价格平稳起到了积极作用。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调控部署,密切关注、监测房地产市场趋势变化,适时对房价备案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

  针对目前仍存在部分楼盘价格虚高、个别开发企业借势大幅涨价等问题,2017年8月11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申报房价备案的价格区间、调整幅度及间隔时限等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同时首次明确了新、旧住宅用地项目房价备案的差别化措施,旨在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土地市场理性运行。

  要求开发企业首批首次定价更精准

  对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申报均价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调整为不高于15%(含)。

  要求分期分批销售的楼盘定价更合理

  对于同一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分期分批申报销售价格备案的,以项目同类型楼栋首批首次备案价格为基准价[《通知》实施前已办理过同类型楼栋销售价格备案的,以《通知》实施前最后一次(批)备案的同类型楼栋最高备案均价为基准价],之后项目其他楼栋首次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基准价的5%(含)。

  实行“旧地旧办法、新地新措施”

  《通知》实施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15%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通知》实施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应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5%(含),高于15%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进一步合理划分房价备案的住房类型

  在原来按每幢(栋)套均建筑面积分为小于90(含)平方米、90—144(含)平方米、大于144平方米三种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低层住宅[地面建筑层数4层(含)以下类型]。低层住宅不考虑建筑面积大小,均按低层住宅类型销售均价为基础申报。

  延长调高备案价的间隔时限

  已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调低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为20天不变;调高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90天延长至180天。

  《通知》同时明确,对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因异常因素出现大幅波动或没有销售数据的,由发改部门与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会商,并结合当地镇街(园区)之前销售数据、房价水平接近的周边镇街销售价格等情况合理确定。

  《通知》出台后,相关部门将继续加强监测和研判,根据市场反馈和实施效果,进一步完善房价备案制度。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开发企业在《通知》实施后新取得住宅用地开发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地价将不作为突破备案价规定区间的考虑因素。因此开发企业应充分考虑和评估商品住房项目开发的综合成本(特别是地价成本)以及调控政策的影响,理性拿地,稳健经营,促进企业和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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