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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制定小餐饮行政许可工作指导意见

时间:2018-09-12 00:56阅读:

  为进一步简化广东省东莞市小餐饮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全市实际,近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东莞市小餐饮行政许可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所指的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m2(农村地区调整为80㎡)以下的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农家乐等。

  据了解,小餐饮行政许可包括选址、场所设置、清洗保洁、存储、专区、食品用水及其他要求等11个方面,29项核查项目,其中关键项10项,重点项13项,一般项6项。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为0项,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7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3项。

  《指导意见》的出台,一方面,为小餐饮服务单位提供了更便捷的行政许可渠道;另一方面,将有利于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中关键风险管控,进一步规范小餐饮经营秩序,提高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让市民吃得更放心。

  东莞市小餐饮行政许可工作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符合餐饮服务“ 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农村地区调整为80㎡)以下的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农家乐等。对于上述范围的小餐饮行政许可,重点把握如下意见来实施。

  一、选址要求

  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场所要求

  1.食品加工处理区、售卖区在室内,并在室内各自的相应功能间(区)内,完成食品的加工和制售操作。

  2.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洗消、原料存放等功能区域划分应明显,相应的设施设备须标识清楚,功能不得混用。

  3.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洗消等场所地面平整、不透水、易清洗,并有排水系统;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和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4.热加工区有机械排风装置;有纱窗(门)、灭蝇灯等防尘防虫防鼠设施;有充足的照明设施。

  三、清洗保洁要求

  1.原料清洗池(设施)和餐具洗消池(设施)分开设置,水池(容器)容量不得小于0.08立方米。

  2.原料清洗池(容器)设置1个以上。餐用具洗消池(容器)设置2个以上,其中,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置3个餐用具洗消池(容器)并分别按清洗、消毒、冲洗等功用标识清楚,不得混用。使用容器代替水池的,应设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各清洗池(容器)标识清楚。

  3.设密闭餐具贮存保洁设施,洗净消毒的餐具应存放在密闭的保洁柜内。

  四、存储要求

  设食品存放架,食品和食品容器上架存放;设冰箱或冰柜,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并标识清楚。

  五、专区要求

  1.小餐饮店经营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应分别设置相应的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要求地面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场所内设专用冷藏设施;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2.小餐饮店供应无需改刀的烧卤熟肉制品,未能设置专间的,须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烧卤熟肉柜,不得在室外销售。售卖柜就近处应设洗手消毒及更衣设施。

  3.快餐店集中制作的快餐食品需陈列进行散卖的,原则上应设配餐间,如未能设置配餐间的,须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食品售卖柜,不得在室外销售。售卖柜就近处应设洗手消毒及更衣设施。

  六、食品用水及其它

  1.食品清洗、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自备水源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包括自制饮品)的水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3.厕所应为水冲式并设洗手设施,厕所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

  七、资料要求

  1.东莞市小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加工经营场所主要设施设备布局图(可手绘制图);

  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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