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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被盗状告物管 法院断案不予支持

时间:2019-08-15 09:17阅读:

珠海两级法院认为物管已尽相关义务可免责

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钟红敏 钟毅瑜报道 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后家中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相关责任又如何进行界定?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珠海市斗门区一住宅小区的业主吴女士家中存放的现金被盗,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已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和确保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义务,判决驳回原告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吴女士家住珠海市斗门区某小区二楼。2018年5月10日上午,吴女士在露台晾衣服时发现露台推拉门有被人从外面撬开的痕迹,于是检查家中财物,发现卧室衣柜内的1.8万元现金不翼而飞,于是报警。

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后认为,作案过程为嫌疑人爬到事发阳台后,撬开阳台门进入现场盗窃,案发时小区视频监控正常运作,但由于拍摄角度问题没有拍到吴女士房屋的相关画面。

吴女士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所设置的小区监控覆盖不到位,无法查看小偷的行踪,小区部分通往外街的大门没有上锁,也没有保安管理,所以其住所被盗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力存在很大关系,遂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因被盗遭受的损失1.8万元。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失窃案件属于治安案件,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范围,物业并不能保证杜绝发生盗窃等事件。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尽到了合理的防范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主要是小区公共区域内的治安防范,不可能防范和控制到每个住户室内的财产安全,也无法保证杜绝盗窃等刑事案件的发生。原告吴女士的房屋位于三岔路口旁边,该三岔路口安装有三个摄像头,分别照在三条岔路上,其中一个摄像头照到原告房屋的东面墙。但原告房屋的阳台在北面,摄像头因角度问题没法照到。被告的监控设备是为整个小区安全而设置,摄像头拍摄的是小区公共区域地方。因涉及隐私等问题,单独拍摄小区某个业主的房屋也不现实。被告已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和确保本区域内房屋建筑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义务。故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其造成了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吴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事实和法律证据不足,不应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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